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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文标签无进口手续,这样也能算ld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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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没有中文标签,没有进口手续,也居然能认定为“瑕疵”,真是服了YOU了。

判决书前半段词序颠倒,稀里糊涂,不知道是咋回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辽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竹蜻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良盛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竹蜻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蜻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辽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良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改判支持原告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此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年12月29日被告公司所开的途猪APP上购买了由被告所销售的订单号TP××××日本山本汉方脂流茶碱性润肠酵素粉减肥茶(山本汉方脂流茶)原告收到由被告寄出的(顺丰快递SF3)。

1、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明其成份和食用量以及注意事项等食品安全法强制标示标签,我国规定不得销售任何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2、其产品均未获得任何的药品或保健食品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规定,所有食品的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国内经销商以及产品的成份和注意事项等,如为保健食品或药品还得标注其认证号。

3、其产品成份中含有杜仲叶,而且产品包装上并未见到保健食品或药品认证号,因此应认定为普通食品销售行为,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药品成份,对于该商品成份中的杜仲叶已被列入中国药典名单,对于杜仲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源料销售规定为应标明用量以及使用人群的情况下方可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因此该商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由此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年10月25日作出()辽民初号民事判决。因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认定存在错误,现申请上诉。

理由:一审法院对食品认定“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有*、有害、不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且原告池庭陈述其并未食用案涉商品,根据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被告亦不存在非法添加的问题。故,原告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存在认定和用法错误

1:被上诉人因包装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即为认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盐行终字第号行*判决明确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即为不安全食品标准。

2、食品安全举证倒置,商家举证不能。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以及第五条第二款“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均有规定食品安全问题由被告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明确认定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问题。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对于一审认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被告亦不存在非法添加的问题。存在对证据审理不当。原告在一审中提交实物包装明确成份为含有“杜仲叶”,而杜仲叶被我国例入《中国药典》名单,一审法院并没有对该证据的事实做出审理意见,而是针对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行*处罚决定书的缺失(或失查)的部门做出依赖的证据审理,明确是不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情况失查职责。

4、涉案商品被告并没有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被告对商品没有检验检疫以及被告在并没有得到批准经营食品药品资质在情况违法经营销售违法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第一、涉案进口食品(药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商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是消费者知悉其所购商品真实情况、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的重要保证。食品标签中所必须标示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储存条件和保质期等,与食品来源安全、生产过程安全、日常食用等食品安全问题密切相关,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所必须标示的进口商或经营者等内容,还具有掌握进口商信息、确定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的功能,对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产品违反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结合以上内容,被告所销售的存在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事实清楚(附()鄂01民终号民事判决、()鲁02民终号)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支持判退一赔十,因此被上诉人违法事实清楚,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所销售的日本山本汉方脂流茶碱性润肠酵素粉减肥茶(山本汉方脂流茶)存在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事实清楚,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为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敬请法院依法判决。

南通竹蜻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李良盛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其他意见同一审的答辩意见。

李良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元,并赔偿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原告于年12月29日在被告公司所开发的途猪APP上购买了由被告销售的日本山本汉方脂流茶碱性酵素粉减肥茶5盒,单价70元,总价元,订单编号为TP××××。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邮寄了上述商品,原告于年1月1日收到商品。

2、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4月15日作出崇市监处字号行*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于年1月22日备案了域名为ddr.
  马会敏

审判员
  赵 虹

审判员
  盛韵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梓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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