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怪”与“精怪”观念、涵义的混淆、融合,应该开始于六朝时期,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官方“天人感应”之神秘信仰的逐渐没落及民间巫术信仰的勃兴有着甚为紧密的联系。到了唐代,官方的那些五行、灾异、图谶之类的学说愈发的不景气,而民间的那些鬼神怪魅的传闻则流传得更加的广泛,更加的丰富多彩。从《太平广记》一书,我们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此种神怪信仰的广泛化、繁复化的倾向。
在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中,“妖”与“精”的观念结合得更为紧密,二者之间,已经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了。在唐代大量涌现出来的妖怪小说中,“妖”与“精”或者“怪魅”在概念上互合互通的例子,可谓举不胜举。就拿这一时期最为风行的狐狸信仰而言,在众多的狐狸故事中,不少的狐狸精怪便被称作了“妖”。
比如在沈既济所作的著名狐妖小说《任氏传》一文中,作者一开头就说道:“任氏,女妖也。”这位被称为“女妖”的任氏,其实即是一只狐狸精,这在文中已有明白的透露。
《广异记》之“焦练师”条中,也有着称呼狐精为“妖”的情况:唐开元中,有焦练师修道,聚徒甚众。有黄裙妇人自称阿胡,就焦学道术。经三年,尽焦之术,而固辞去。焦苦留之。阿胡云:“己是野狐,本来学术。今无术可学,义不得留。”焦因欲以术拘留之。
胡随事酬答,焦不能及。乃于嵩顶设坛,启告老君。自言己虽不才,然是道家弟子。妖狐所侮,恐大道将隳。言意恳切。坛四角忽有香烟出,俄成紫云,高数十丈。云中有老君见立。因礼拜陈云:“正法已为妖狐所学,当更求法以降之。”老君乃于云中作法。有神王于云中以刀断狐腰。焦大欢庆。老君忽从云中下,变作黄裙妇人而去。
这个故事也有着嘲谑道法之士的意味。文中焦练师数次称狐狸精为“妖狐”,也表现了时人称狐为“妖”的情形。另外,《广异记》中的“李参军”条、“韦明府”条以及《乾月巽子》的“何让之”条中,也均有着“妖”与狐狸精魅互为融合、通用的情况。不仅仅是狐妖,在唐代甚为风行的猿类妖怪故事中,也有着甚多将猿怪称作“妖”的例证。
如裴铏《传奇》中的“孙恪”条,述秀才孙恪与猿妖所化女子“袁氏”的婚恋之事。孙恪在娶得袁氏之后,资用颇丰,忽有一位善于道术的表兄张闲云来拜访,看出了袁氏其实乃是一只妖怪。在故事中,张生看出了孙恪面色间有“妖气”,这“妖气”的来源,正是孙恪所纳之袁氏,袁氏则为一只猿精。这样一只猿怪而被张生称为“妖”,亦可以看出“妖”与精怪含义之淆合。与之类似的,还有《集异记》的“崔商”条记云:
元和中,荆客崔商上峡之黔。秋水既落,舟行甚迟,江濵有溪洞,林木胜绝。商因杖策徐步穷幽深,入不三四里,忽有人居,石桥竹扉,板屋茅舍,延流诘曲,景象殊迥。商因前诣,有尼众十许延客,姿貌言笑固非山壑之徒。即升其居,见廷内舍上多曝果栗,及窥其室,堆积皆满。须臾,则自外斋负众果,累累而去。商谓其深山穷谷,非能居焉,疑为妖异,忽遽而返。众尼援引留连,词意甚恳。商既登舟,访于舟子,皆曰:“此猿猱耳,前后遇者非一,赖悟速返,不尔几为所残。”商即聚僮仆、挟兵杖亟往寻捕,则无踪迹矣。
崔商所遇之尼众,正是猿猱之类精怪所化,文中已经明白地称之为“妖”,就此也可以看出“妖”与精怪含义互为混合的情况。在狐类、猿类精怪故事之外的其他精怪故事中,也有着数不清的将精怪呼为“妖”的例子。比如在《广异记》之“刘荐”条中,刘荐即将“山魈”这一类精怪称作了“妖鬼”:
天宝末,刘荐者为岭南判官。山行,忽遇山魈,呼为妖鬼。山魈怒曰:“刘判官,我自游戏,何累于君?乃尔骂我!”遂于下树枝上立,呼班子。有顷虎至,令取刘判官。荐大惧,策马而走,须臾为虎所攫。坐脚下。魈乃笑曰:“刘判官,更骂我否?”荐大惧,左右再拜乞命。徐曰:“可去。”虎方舍荐,荐怖惧几绝。扶归,病数日方愈。荐每向人说其事。
此外,此时的人们对于植物、器物性精怪,也常常呼之为“妖”或者“妖怪”。《宣室志》“刘皂”条(《太平广记》卷四一七引)记曰:
灵石县南尝夜中妖怪,由是里中人无敢夜经其地者。元和年,董叔经为西河守。时有彭城刘皂,假孝义尉。皂顷尝以书忤董叔,怒甚,遂弃职。入汾水关,夜至灵石南,逢一人立于路旁。其状绝异,皂马惊而坠。久之乃起。其路旁立者,即解皂衣袍而自衣之。皂以为劫,不敢拒。既而西走近十余里,至逆旅,因言其事。逆旅人曰:“邑南夜中有妖怪,固非贼尔。”明日,有自县南来者,谓皂曰:“县南野中有蓬蔓,状类人,披一青袍,不亦异乎?”皂往视之,果己之袍也。里中人始悟,为妖者乃蓬蔓耳。由是尽焚,其妖遂绝。
这个令人恐惧的蓬蔓精,在文中就曾经多次被称为“妖”或者“妖怪”。又,《北梦琐言》的“苏昌远”条记录了一个人与荷花精相恋的故事。那只白莲花精在文末也被称作了“妖”:中和中,有士人苏昌远居苏州属邑。有小庄去官道十里。吴中水乡率多荷芰。忽一日,见一女郎,素衣红脸,容质艳丽。阅其色,恍若神仙中人。自是与之相狎,以庄为幽会之所。苏生惑之既甚,尝以玉环赠之,结系殷勤。或一日,见槛前白莲花开敷殊异,俯而玩之。见花房中有物。细视,乃所赠玉环也。因折之,其妖遂绝。
对于各类器物性精怪,唐代的人们也多以“妖”呼之。例如《北梦琐言》之“张氏子”条,就将盟器婢子之精怪,称为了“妖”:唐文德中,京官张,忘其名,寓苏台。子弟少年,时往文人陆评事院往来,为一美人所悦。来往多时,心疑之,寻病瘠。遇开元观道士吴守元,云,有不祥之气。授一以符,果一盟器婢子,背书红英字。在空舍柱穴中。因焚之,其妖乃绝。闻于刘山甫。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到了唐代,以“妖”或“妖怪”来称呼各类精怪已经是十分常见的事情,无论是狐精、猿精、犬精,还是各种植物、器物性精怪,在唐人眼中,已经统统可以被名之为“妖怪”了。这充分说明,到了唐代时期,“妖怪”与“精怪”的观念已经基本上合二为一了。自此,这种“妖”“精”互通的情形便固定了下来,并且,在后世还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为人们所习惯、熟悉了。
总而言之,“妖怪”乃是我国传统神怪信仰中的一种重要观念。相较于神、鬼、仙、佛等其他神怪观念而言,它的含义显得更为复杂而多元。在先秦两汉时代,它主要意味着一种具有政治预示意义的反常性现象。在战国时期,尤其是两汉时期,它与当时流行的阴阳五行学说有了越来越多的结合,从而具有了相当的哲理性与系统性。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随着社会文化背景的变迁,“妖怪”的主要含义则发生了变化,转而与本属于民间巫术信仰系统的精、鬼、怪、魅等观念混合了起来。到了唐五代时期,“妖怪”与“精怪”观念的结合就基本上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