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小姐:我只是普通跟单客服,一个月基本工资3千,知道是犯罪的话我才不做!」
L小姐被抓获后不久,L小姐的家人很快帮她找了一位律师,会见后帮她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请求,但却被警方拒绝了。L小姐家人非常担心,因为律师告诉家里人,她在看守所里身体状况不好,情绪很差。屋漏偏逢连夜雨,最疼她的妈妈因为中风卧床,整天见不着小女儿回家,也因担忧过度无法入眠,身体每况愈下。无奈之下,L小姐的兄姐通过朋友解聘了原来的律师,因为他们觉得原来的律师“只会通过会见了解简单案情,传个话,下一步该怎么做也拿不出主意,光会呆等,我们不想要这样的律师。”家人通过好朋友的推荐辗转找到我们这个律师辩护团队,请求我们担任L小姐的辩护律师,为L小姐辩护。“因为听说你们是救火队,能救我家于水火之间。我们一家人感情都很好,我们坚信她不会做犯法的事,L小姐的未来就全靠您们了!”L小姐家人的话让我们既感动又温暖,但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更大的压力。信任似水,能载舟,亦可覆舟。律师如医,很多时候确能治病,亦有无能为力之时。我们按惯例,先和L小姐的家人进行长谈,了解她的生活习性和工作特点,试图先行找到一些对她有利的突破口。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他们一直向我们强调,“我妹妹的基本工资一个月才3千块钱,加上七七八八的提成也就4、5千,也不包吃住。如果知道J公司是犯法的,怎么可能拿这一点点钱还帮他们打4年多的工!”听罢,我们觉得也有些道理。但是,一切还是要在接受委托后和当事人L小姐本人当面沟通,以及全面了解以后才能有定论。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个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尤其重要。我们第一时间赶往某区看守所会见L小姐,希望能在其本人口中,找到一些对本案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果不其然,正如L小姐的家人所说一样。年轻漂亮的L小姐从大学毕业以后,便在J公司工作。她是一个文静本分的女孩,在公司已待了四年多。按照她的说法,反正家在广州,公司离家不远,上下班方便,虽然工资不高,但胜在安稳,自己也不想有过高要求,能跟家里人一起平安过日就可以了。在会见L小姐时,L小姐眼中还带着惶恐和不安,就像一个受到惊吓的小兔,红着眼睛一直哭个不停,她对自己被抓感到十分委屈和诧异。她告诉律师,“虽然我在公司工作4年多,但我的职务都是跟单客服。简单来说,就是老板两兄妹安排好所有工作流程后,再由我负责跟进加工工厂及包装工厂的生产进度。我从来都不知道公司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有害成分,我真是好冤啊!......”。作为L小姐的辩护人,听完L小姐本人及家属的辩解,结合我们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和直感,我们认为她不像是在撒谎。因为,她那无辜的眼神和整个过程的婆娑泪眼,以及连说话都怕惊扰到蚊子的神态告诉我们,她应该是无罪的。我们接着问,“你说你不知道公司生产的食品是有*的,那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实自己是无辜的吗?比如,J公司的食品你食用过吗?或者给家人、朋友试吃过吗?你慢慢回忆,不着急。”L小姐不停抠着手上死皮,希望可以借此缓解被禁锢在看守所的不适与紧张。沉默了一会儿,L小姐才缓缓说到,“我自己是有吃过公司产品的。不仅我吃过,我之前还有带过公司的蜂蜜、乌梅、咖啡给我哥哥和他五六岁的孩子、姐姐以及朋友吃过。但是,他们还有没有留下涉案的食品,这个我就不知道了。”听完,我们想,如果L小姐讲的是真的,这些证据应该是对她最有利的证据了!她的案件应该有一丝希望!于是,我们申请警方调取证据和调查有关证人。为保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在多次会见L小姐后,我们又找其家人口头核实了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向警方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取报候审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文书结合L小姐的工作内容,详细阐述了其不知道J公司正在销售的是有*、有害食品的分析与论断,并提供了吃过L小姐赠送的J公司涉案产品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希望警方予以重视、调查。然而,我们也清楚光凭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制作出来的意见书和请求,往往很难打动警方办案人员。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拥有天生的优势。他们了解更多的信息,掌握更多的证据。尤其是像这一类被主流媒体所公开报道的专案,一旦被抓,犯罪嫌疑人很难逃出生天。有些案子,即使存在问题,但对辩护律师而言往往也只是“有一丝希望”。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深知要让一个犯罪嫌疑人无罪谈何容易。尤其是本案中,作为最了解全案情况的主犯,J公司的老板林某兄妹是马来西亚国籍,在收到风声后早在年4月就借“回马来西亚参加婚礼”的借口离开中国了。在确定J公司被查获后自此人间消失,没有任何人能联系上他们。
好,老板跑了。个个员工都说自己不知情,那谁来为这个案子负责?更何况说无罪的都是她们员工一方供词,根本没有旁人或其他证据证实。你们律师说她们无罪,难道要我把人全放了吗?警方的办案思维和逻辑似乎充满合理性和不可抗拒性。因此,在现今的刑事证据体系下,只能说L小姐的无罪辩解尚存艰难的“一丝希望”。「警方:你作为公司的老员工,肯定知晓公司的犯罪行为!」
不出我们所料,警方并没有轻易采纳我们L小姐是无罪的说法和提出的调查证据的申请。案件依然按照警方的节奏继续推进,包括L小姐在内的J公司4名员工,被宣布正式逮捕后继续关押在牢房里。
之后,我们持续地通过公开的渠道与经办案件的警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对话。因为,良好的互动是化解敌意和误解的最好方式,尤其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体系中被设计成处于相互对抗和彼此制约状态的侦控一方与辩护一方。在我们后续不停与警方的打交道过程中,他们是这么说的,“律师,你们的意见书我们看了,写得也有理有据。但是,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来看,L小姐应该是知请的同案人。另外就问你一点,你觉得L小姐在J公司做了4年多客服,一点都不知道J公司生产的是有*、有害食品,这可能吗?难道L小姐她们作为J公司的老员工,就没有对公司销售的食品进行审查的义务吗?”警方的疑问也有他们的道理,这是大家都想要去找的答案。那么究竟如何去判断“L小姐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呢?
我们知道,犯罪故意是人的主观因素,隐藏于人的思维之中,是人的意识。这种意识不能被外人直接感知,而外人只有通过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外在行为”进行整理和深入分析,才能反向推导出他的真实意图。
本案之中,判断“L小姐到底知不知道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有*有害成分”,需要考察L小姐在归案后所做出的陈述,更需要考察李小姐在工作期间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如果L小姐在公司任职过程中,其行为中蕴含“知晓公司犯罪行为”的痕迹,则L小姐也应对公司的犯罪行为负责。反之,如果L小姐在公司任职的过程中,有明确证据证明“L小姐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则L小姐的犯罪故意,无从认定。因此,如何找到L小姐不确实知情的证据,便成了本案的关键。按刑事辩护律师的做法,侦查阶段一般不会主动取证。因为,信息不对称,证据不全面,取证风险比较大,取证效果也不一定好。譬如,律师对某些证人取证时,他们可能会说出对你的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言。而一旦警方对这些证人再次取证时,他们往往容易在受到某种无形或有形的压力时推翻自己原来的说法,甚至会谎称系律师教唆或诱导所致。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陷入非常危险的局面。《刑法》第条规定了辩护人伪证罪便可轻易罩到辩护人身上,高悬在律师头顶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掉下,不仅保护不了犯罪嫌疑人,还会把律师自己砍伤。因此,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一般只会提供证据线索,申请警方补充取证。可能是没有时间理睬,也可能是警方不太喜欢找对自己经办的有罪案件中的无罪证据。因为,这意味着原来查办的案件有可能被推倒重来。整个侦查阶段,他们并没有根据我们递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去调取L小姐可能无罪的那些证据。看来,可怜的L小姐真的要把牢底坐穿了。身陷囹圄的L小姐望眼欲穿,可暂时还是没有办法获得自由洗脱冤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机会也在正在慢慢来临。……故事未完待续。敬请稍后继续阅读《她被关了快一年,最后为什么却能脱罪?(下篇)》(除引用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内容外,本文内容皆为原创;本文不限制转载,但转载时需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及出处;图片来源于未声明不得转载的网络;另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请勿删减、改编文章内容或篡改作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李怡忆,律师,暨南大学刑法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商务英语双学位学士(英语专业八级),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曾到台湾国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交流学习。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曾先后荣获省、市律协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在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员等奖项。
作者简介
高猛,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刑法学硕士学位,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百师公益服务团成员,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及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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